(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郭玩伟与林巧英、蔡香民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玩伟,林巧英,蔡香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玩伟,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安县。委托代理人蔡锡喜,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巧英,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戴思敏,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安县。原审被告蔡香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上诉人郭玩伟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民一初字第6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郭玩伟上诉称,被上诉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国土部门违法核发的证件,依法应予撤销。本案涉及土地权利人是汕头市木材供应公司,被上诉人不享有权利主体资格。本案土地现值不低于25000000元,原审裁定明显不当。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对场地及设施进行拆迁,造成先执行后审判的局面,但原审法院未予制止,说明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不利于公正裁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林巧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占有物返还纠纷,属于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事项未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不属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黄晓忠审判员 刘明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