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周长红与徐汉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红,徐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红,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户,住芜湖县湾沚镇蒲塘行政村大周自然村59号,身份证号340221197412094676。被执行人:徐汉兵,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户,住芜湖县红杨镇新桥行政村徐冲自然村24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740808435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汉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汉兵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