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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李灯与李建党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灯,李建党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李灯,女,194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孟塬镇。被告李建党,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孟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灯与被告李建党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灯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灯负担。审 判 长 陈 煜代理审判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