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国柱与孟天增、费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柱,孟天增,费善,河北省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工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陈国柱。委托代理人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天增。被告费善。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工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新东道37号。法定代表人郭立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怀。委托代理人李宝水。被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住所地唐山市陡河发电厂。法定代表人张增广,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晓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柱与被告费善、孟天增、河北省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工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柱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