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杭州祺泰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冯洪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祺泰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冯洪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杭州祺泰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昕。委托代理人:方国强。被告:冯洪桥。原告杭州祺泰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洪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祺泰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3月30日,原告与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黄衢南高速公路B4项目部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一份。4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原告将所承包的黄衢南高速公路浙江段土建工程B4合同段项下的K25+320-K28+300路基工程交被告承建。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施工,导致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与原告解除了合同。期间,被告自报完成工程量3014290元,据此,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2113119元。合同解除后,业主经审核,被告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应为1833731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多付工程款279388元。被告冯洪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认为原告所诉案已经杭州市两级法院审结,并进入执行阶段,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已经杭州市两级法院判决,并已生效。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不能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祺泰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益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