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陈某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以(2013)恭民执字第14号立案执行石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欠女儿石林秀,2012年度的抚养费1200元当日一次性给付清,本案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品 钦审判员 梁锦仲代理审判员刘玉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远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