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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古乾东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乾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33号罪犯古乾东,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6日作出(1998)绵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乾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5日作出(1998)川刑一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绵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古乾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古乾东犯故意伤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2002年11月10日分别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753号和(2002)川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起于2002年11月10日止于2020年5月9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2007年7月31日、2009年8月7日和2011年12月3日分别作出(2005)南中法刑执字第348号、(2007)南中法刑执字第598号、(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1714号和(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2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5个月、1年6个月和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5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古乾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6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乾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乾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书 记 员  汪云川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