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龙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