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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龙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