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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美洲羚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美洲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马鞍山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美洲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洲羚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马鞍山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