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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新军与泰安市双龙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军,泰安市双龙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247号申请人刘新军。被申请人泰安市双龙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5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81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