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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元利诉张敬华、张敬杰、崔彦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利,张敬华,张敬杰,崔彦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魏元利,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敬华,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张敬杰,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被告崔彦英,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利与被告张敬华、张敬杰、崔彦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元利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元利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魏元利负担审判长  张立宇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会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