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甘鉴明、何笑英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甘兆强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鉴明,何笑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甘兆强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38号原告:甘鉴明,男,194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何笑英,女,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肖万满,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冬春、廖远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兆强,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鉴明、何笑英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甘兆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19日,原告甘鉴明、何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鉴明、何笑英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鉴明、何笑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鉴明、何笑英负担。审判员 沈学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