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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孙现荣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社,孙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050号申请人郯城县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孙现荣,女,1982年6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乡冯庄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现荣在郯城县信用联社涝沟分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现荣在郯城县信用联社涝沟分社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