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根太申请执行相高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太,相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李根太,男,1940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相高锋,1972年生。李根太申请执行相高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礼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2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相高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3年3月8日前给付李根太劳动报酬金7500元及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2013年4月17日申请人李根太与被执行人相高峰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相高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根太3000元,剩余部分李根太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礼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延东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