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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胡一彬与叶芹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彬,叶芹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7号原告胡一彬。被告叶芹良。原告胡一彬诉被告叶芹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1年6月17日至2011年6月20日为被告的货物加工染色,加工款共计2451元,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染色加工款人民币2451元。本院认为,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发货单均系东阳市双龙线带有限公司的发货单,被告叶芹良亦到庭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而是与东阳市双龙线带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一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