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立调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立调字第202号原告卢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王定奕,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仕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