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5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邓良彦,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邬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