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功胜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61号罪犯杨功胜,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6)德旌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功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德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5年8月10日止于2018年8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2010年1月25日和2011年7月25日分别作出(2008)绵刑执字第982号、(2010)绵刑执字第376号和(2011)绵刑执字9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4个月和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5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功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3.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功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功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