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三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崔风国与邹德浩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风国,邹德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民三初字第124号原告:崔风国,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涛,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德浩,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崔风国与被告邹德浩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邹德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风国诉称:2009年被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原告,请求原告帮助其销售中允建设公司开发的东海楼房并承诺按照销售额提取佣金给原告。2009年7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佣金49714元,由被告出具了欠据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追索,被告以中允建设公司尚未与其结算为由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售楼佣金497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邹德浩辩称:原告2009年帮助被告售楼是事实,截止2009年7月26日尚欠佣金49714元也是事实,但是被告已经先后分三次给付原告佣金30000元,而且原告介绍的客户当中有退楼的情况,按照约定退楼的佣金应当返还给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2009年为被告销售楼房。截止2009年7月26日被告尚欠佣金49714元,被告出具欠据一份交原告收执,欠据载明:“今欠崔风国售楼佣金肆万玖仟柒佰壹拾肆元正(¥:49714.00),(45#楼、46号楼),1318878****,中允建设公司,身份证号:370102197711262933,经办人:邹德浩,09年7月26日”。2009年8月16日、2009年9月23日、2010年4月13日被告分三次共给付原告30000元。同时原被告约定因客户退房佣金返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欠据、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佣金并出具欠据,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欠佣金49714元,但当庭认可被告已分三次给付30000元,故被告给付原告佣金的数额应为19714元。被告辩称原告介绍的客户梁欣宇退楼,按照原被告约定应当将该部分佣金扣除,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主张,故对被告这一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德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崔风国售楼佣金19714元。二、驳回原告崔风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崔风国承担629元,由被告邹德浩承担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谭洪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