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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明斌与十堰市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斌,十堰市福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斌。被执行人十堰市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明斌执行被执行人十堰市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明斌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2012)裁字第9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十堰市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对该劳动争议纠纷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已立案受理该劳动争议,且该案现尚未审结,故申请执行人刘明斌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明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昌东审 判 员  王世军代理审判员  杨晓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