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惠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底店路口。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符宝龙,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陵村高家坪组。被执行人黄惠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宝鸡市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惠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金执字第00343-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黄惠萍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46号院19号楼4单元8号住宅一套按评估价285077元抵充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宝鸡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债务,抵充后尚欠申请执行人275263.83元。现申请执行人宝鸡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黄惠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恢字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