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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娟与吴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吴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81号原告:黄娟,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英,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娟与被告吴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娟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春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春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佳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