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娟与吴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吴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81号原告:黄娟,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英,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娟与被告吴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娟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春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春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佳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