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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万增祥与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三小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增祥,武安市武安镇三小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950号原告万增祥。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三小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忠,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增祥与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三小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万增祥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万增祥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