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庆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庆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蒋庆利用其担任成都豪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以进货名义为由,利用盖有公司材料配送专用章和材料审核员个儿私章的提货单,多次从成都天材装饰材料经营部提取价值人民币283,345.4元的五金辅助材料,后将该材料销赃获款耗用。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蒋庆被挡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庆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蒋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蒋庆利用其担任成都豪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以进货名义为由,利用盖有公司材料配送专用章和材料审核员个人私章的提货单,多次从成都天材装饰材料经营部提取价值人民币262021.65元的五金辅助材料,后将该材料销赃获款耗用。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蒋庆被挡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左某某、王某某、吴某、邱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提货单,送货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聘登记表,涉案赃物单据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蒋庆的身份材料及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庆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蒋庆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二、被告人蒋庆侵占的赃款人民币262021.65元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雪人民陪审员 王沛人民陪审员 马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