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徐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971号原告: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齐长城路东端***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萍,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新良,胶南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刚。原告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通四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荣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