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开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海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开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海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成都开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团结镇。法定代表人杨玉水,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富,四川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会平,四川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海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素华,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忠,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海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开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2元,减半收取3991元,财产保全费2745元,共计6736元,由原告成都开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