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温晓杰与郭晓东、王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晓杰,郭晓东,王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409-2号申请执行人温晓杰,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晓东,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秀玉,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温晓杰与被执行人郭晓东、王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秀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温晓杰借款40000元及利息800元、案件受理费等18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郭晓东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晓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晓东、王秀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晓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涛审 判 员 孙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来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