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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左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左某,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詹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