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酷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3知民终3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酷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焕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州酷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办人于2013年4月12日致电上诉人广州酷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飞,其回复没有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酷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