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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韩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茌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12月24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经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成汝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在莘县雁塔办事处杨庄村杨某大门南侧胡同口处,盗窃被害人杨某未上锁的大天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00元。二、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在莘县通运路与振兴街交界口西北侧的海尔专卖店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孙某未上锁的斯波兹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00元。三、2012年12月13日、15日,被告人韩某在茌平县泰和东路的踏浪电动车专卖店西侧胡同口处,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李某未上锁的奥斯牌电动车一辆、邦妮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00元。四、2012年12月19日傍晚,被告人韩某在茌平县泰和东路的邦妮电动车专卖店东侧胡同口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未上锁的金狮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00元。综上,被告人韩某共计盗窃电动车五次,涉案总价值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及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同种其他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