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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恢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恢复执行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恢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咸阳牧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协助扣划所欠款项并支付申请人,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