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伊廷锋与杜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廷锋,杜道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78号原告伊廷锋。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道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廷锋与被告杜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剑审 判 员 焦云鹏代理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