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楼毅与周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毅,周朝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楼毅。被告:周朝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毅与被告周朝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毅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楼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