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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西风与郝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凤,郝富,张凤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马西凤,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被告郝富,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张凤环,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西凤与被告郝富、张凤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凤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西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西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 东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