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西风与郝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凤,郝富,张凤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马西凤,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被告郝富,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张凤环,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西凤与被告郝富、张凤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凤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西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西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 东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