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王舜森与陈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舜森,陈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624号原告:王舜森。被告:陈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舜森诉被告陈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舜森于2013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舜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舜森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