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董红民与易小兵、马德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红民,易小兵,马德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红民。委托代理人:张麟之、俞红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小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泽。上诉人董红民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红民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红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红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上诉人董红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 志 坚代理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 秀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