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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董红民与易小兵、马德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红民,易小兵,马德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红民。委托代理人:张麟之、俞红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小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泽。上诉人董红民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2)金永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红民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红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红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上诉人董红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 志 坚代理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 秀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