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吴江林,被告胡思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林,胡思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吴江林,男,49岁。被告胡思定,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林与被告胡思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林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宋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远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