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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吴江林,被告胡思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林,胡思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吴江林,男,49岁。被告胡思定,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林与被告胡思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林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江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宋顺华人民陪审员  陈远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