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冯某某,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治秦,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高某某,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治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2009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0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冯某乙。婚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无端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染,与原告产生矛盾,特别是2011年被告在外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期间对原告及家人的生活也造成不良影响,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改邪归正,但被告仍我行我素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综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高某某辩称,其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男方入赘于女方家,并于生育一男孩取名冯某甲。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谋生,期间曾被他人诱骗至山西省大同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后被原告及其家人发现,为此原、被告产生矛盾。2012年6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又于同年8月撤回诉讼。2013年2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2)临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育有一子,双方应相互包容,互相扶助,共同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现原告请求离婚,但尚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煜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