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苏章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苏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29号申请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梦杰,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苏章,慈溪市科烈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苏章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