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武诉被执行人涿州市范阳旅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武,涿州市范阳旅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武,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范阳旅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武与被执行人涿州市范阳旅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363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