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豆玉平与被执行人彬县“小兔哥”童装专卖店劳动仲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玉平,彬县“小兔哥”童装专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豆玉平,女。被执行人彬县“小兔哥”童装专卖店,住所地彬县家福乐购物中心东侧。法定代表人侯丽梅,系该专卖店经营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豆玉平与被执行人彬县“小兔哥”童装专卖店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彬劳仲案字(2012)第01号裁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加班期间工资554元,执行申请费5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彬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彬劳仲案字(2012)第0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