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84年2月18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13日。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111号赵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由赵某某给付马某某生活帮助费17000.00元,因赵某某未按期履行,故马某某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赵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7000.00元,现马某某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