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黄荣福、黄立强等与黄荣森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福,黄立强,黄荣森,朱玉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黄荣福,男,1943年8月21日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原告黄立强,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香港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罗玉兴,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荣森,男,1952年11月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朱玉芳,女,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福、黄立强诉被告黄荣森、朱玉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福、黄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荣福、黄立强负担2525。审 判 长 :彭泽川审 判 员 :郑宝珣人民陪审员 :罗慈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