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宜兴市九鼎轮胎有限公司与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九鼎轮胎有限公司,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第二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宜兴市九鼎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姗姗,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全。被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第二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九鼎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宏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九鼎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宜兴市九鼎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