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秉权与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权,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张秉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权诉被告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张秉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秉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秉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