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冯克义与胡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克义,胡会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690号原告冯克义。委托代理人杨艳玲,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会欣。原告冯克义诉被告胡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郑州市二七区世贸商城相邻商户。2011年10月3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原告放弃约定利息。还款期届至,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克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原告冯克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