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芗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清江与杨和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江,杨和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王清江,男,汉族。被告杨和裕,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江与被告杨和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江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清江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俊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