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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天长市金马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宁鲁淀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金马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鲁淀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天长市金马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济宁鲁淀生物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金马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济宁鲁淀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相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