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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常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常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724号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12号中房雅静湾2号。法定代表人:吴洋。委托代理人:李燕欢,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常秋玲,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常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以被告常秋玲已向原告缴齐所有欠缴的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秋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通鸿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沛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