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杨和池、舒仁财等与南通蓝源制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和池,舒仁财,钱文彬,王松山,丁正祥,葛坤凤,陈冒跃,徐冬保,南通蓝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和池,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56********,住海安县城东镇南屏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仁财,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0********,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朗镇强桥行政村浮桥自然村*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文彬,男,汉族,1949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49********,住海安县海安镇三里闸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山,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8********,住海安县海安镇二里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正祥,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5********,住海安县城东镇南阳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坤凤,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4********,住海安县海安镇通学桥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冒跃,女,汉族,1958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58********,住海安县海安镇园庄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冬保,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6********,住安徽省芜湖县黄池乡北洋行政村钱咀自然村。委托代理人王大平,海安县西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钱文彬,男,1949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49********,住海安县海安镇三里闸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蓝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中坝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施滨滨,董事长。上诉人杨和池、舒仁财、钱文彬、王松山、丁正祥、葛坤凤、陈冒跃、徐冬保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和池、舒仁财、钱文彬、王松山、丁正祥、葛坤凤、陈冒跃、徐冬保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和池、舒仁财、钱文彬、王松山、丁正祥、葛坤凤、陈冒跃、徐冬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和池、舒仁财、钱文彬、王松山、丁正祥、葛坤凤、陈冒跃、徐冬保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原审法院给予减免6200元,其余6200元由杨和池、舒仁财、钱文彬、王松山、丁正祥、葛坤凤、陈冒跃、徐冬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00元,本院给予减免3100元,其余3100元,由上诉人杨和池、舒仁财、钱文彬、王松山、丁正祥、葛坤凤、陈冒跃、徐冬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王锦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红燕 微信公众号“”